AFO #42 - 海事劳工公约 2010.07.15

2010-07-16 11:28  浏览次数 19

海事劳工公约 

2010.07.15 

海员受益于新的海事劳工公约

2010 614 星期三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一部新的综合性国际劳工标准,提供了一系列的海上权利与保护措施。根据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统计,全世界150万海员当中有不少人经常在危险的情况,有时是在海盗出没的海域的工作环境下工作。而且很多海员在遇到海事意外后得不到公平的赔偿甚至还经常被遗弃在港口。

由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的《国际海事劳工法》将于明年生效。一年之后《公约》至少被30个国家批准,批准覆盖占全球船舶总吨位的33%。国家批准该《公约》一年之后,《公约》对该国生效。

《公约》修订和更新了超过65项涉及过去80多年来通过的海员国际劳工标准,并且阐明了海员有获得体面的工作环境的权利,补充了国际海事组织(IMO)公约的核心权利。

现在巴哈马、利比里亚、马绍尔群岛、挪威、巴拿马这五个国家已经批准了《公约》。

2006年,《公约》在来自106个国家的1000多名参与者中,以314票赞成,0票反对的结果通过。这个几乎是前所未有的高票通过率反映了国际海事组织中成员国政府、船东和船员代表三方冗长的磋商。

《公约》确保为批准国的船舶提供体面的工作环境。使这些船舶免于遭受在不标准船舶条件下的不公平的竞争,并且使这些船舶受益于体系认证。

确定遵守是指批准国可以在不事先通知船舶(500总吨及以上)的情况下自由的登船和检查船舶。相应地要求船舶持有海事劳工证书海事劳工符合申明

因为很多现存的海事劳工公约的通过率都很低,《公约》具有灵活性。例如,它在阐明海员拥有在平等工作环境工作的基本权利的同时又给成员国在决定是否采纳这方面的规定留出了自主权。

《公约》的灵活性体现在为一些不走国际航线的小型船舶(200总吨及以下船舶)提供豁免条款。《公约》不适用以下船舶,例如,专门在内河、水域、或与其毗邻水域、遮蔽水域或港口规定适用区航行的船舶;从事捕鱼的船舶;用传统方法制造的船舶,像独桅三角帆船和舢板;军舰或军事辅助船。

因为之前的《公约》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些在船上工作但却没有直接参与船舶航行或船舶操作的人员是否被视为海员,新的《公约》将海员定义为船舶上以任何职务受雇或从业或工作的任何人员。

《公约》申明了基本的权利有: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权利;消除了强迫劳动和废除童工劳动;废除歧视。

每一海员均有权获得安全且受保护的工作场所;公平的就业条件;获得体面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健康保护、医疗、福利措施及其他形式的社会保护的权利。

就业对海员来说应该是免费的,除了获得法定的医疗证书;海员证、护照和个人旅行证件。护照签证的费用应由船东承担。

为了防止剥削,船东与海员之间的财政预支和类似的交易被禁止。除了在征募海员期间的费用应该公开外。

集体谈判协议应该到位。海员们应该熟知他们在就业协议下的基本权利,包括月薪、健康和社会保障福利和年假。禁止达成放弃最低带薪年休假的任何协议。

正常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应超过8小时。在每天工作8小时的前提下,每周休息一天和公共节假日休息。最长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每天14小时、每周72小时。

船东必须使海员免受在外国港口滞留的危险。禁止和绝不向被遣送回国的海员预先收取遣返费用。

遣返的权利——就船东而言,当必要的时候即使有财政困难也不能拒绝海员获得包括食物和住所、薪金和津贴以及药物治疗在内的遣返权利。

 

来源:国际海事组织(IMO

翻译: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港航交流协会 周倩      校核:叶丽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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