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 #37 - 集装箱称重新规 2016.04.15

2016-04-19 21:44  浏览次数 5

集装箱称重新规           

2016.04.15

我国71日起正式实施集装箱称重新规

2016-4-6

 

4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征求《交通运输部关于执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VI/22015年修正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就载货集装箱在运输前对重量进行验证问题征求意见。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向《中国航务周刊》记者确认,载货集装箱称重工作由海事部门具体推进并监督执行,因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强制约束力,所以这一规定也将在71日对我国强制生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正在研究具体执行的细节问题。

根据公约修正案的要求,执行修正案的义务在托运人。 公约执行目前只考虑外贸货物,海事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交通运输部《征求意见稿》明确,托运人应当验证载货集装箱的毛重,以运输单据的形式尽早提供给船长(或其代表)和码头经营人,以供准备船舶积载计划时使用。对货物及集装箱的总重量确认可通过整体称重和累加计算两种方法。

拟交付计划于201671日以后驶离我国港口的船舶运输的外贸载货集装箱的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对所托运的载货集装箱毛重进行验证。未取得重量验证信息的载货集装箱,不得装船。

《征求意见稿》称,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承运的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情况进行抽查,托运人所提供的经验证重量与海事管理机构、承运船舶、承运人或码头经营人获得的重量间的误差范围不得超过±5%1吨(两者取其小者)。

关于这一规定带来的问题,各方可将书面意见反馈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联系电话:

010-65292873,邮箱:cargo_china@msa.gov.cn)。

不过,集装箱强制称重的公约出台后,已有从业者提出了质疑,比如称重执行地点选择困难;数据真实性难以保证;数据传输难度较大;带来了额外的经营成本等。

来自中国航务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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